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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严慈相济的教育原则
tamoadmin 2024-10-24 人已围观
简介问题一:什么叫宽严相济的教育方法 你,真是聪明,但还有些不全面。宽严相济最早是用在法律上的例如:宽严相济包含三个方面:宽、严、济。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则轻,指对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本有之义;二是该重则轻,指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它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严格、严厉和
问题一:什么叫宽严相济的教育方法 你,真是聪明,但还有些不全面。宽严相济最早是用在法律上的例如:宽严相济包含三个方面:宽、严、济。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则轻,指对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本有之义;二是该重则轻,指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它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严格、严厉和严肃。所谓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这三者中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则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救济、协调、结合。所谓救济是指因宽严具有相对性,故应通过宽以体现严,通过严以体现宽。 这么解释你能明白了吗?
问题二:什么叫宽严相济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问题三:宽严相济皆是爱是什么意思 大家的爱,不管是朋友之间的爱,家人之间的爱,爱情之间的爱,哪怕是陌生人之间,人与动物,入与植物,都有爱都有生命的气象存在。加油,包括我们网友之间的加油鼓励,也是一种爱!友好的爱:)
问题四:宽严相济的同意词 宽严相济――指法律上宽和严互补,即“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目的是构建和谐司法,减少社会对立。
近义词:
宽猛相济――指政治措施要宽和严互相补充。
刚柔相济――刚强的和柔和的互相调剂。
问题五:宽严相济,诉讼效率是什么意思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和基本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1]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来确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韩非子》有一句话“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适于事”。这就是说,法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者的仁慈;惩罚很重,也不是因为者的残暴,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决定的。所以治理犯罪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要适应事物本质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3]
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2、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关系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关系问题,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就是体现刑法中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理念,是一脉相承,而不是一种新的刑事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政策并不可同日而语,从制订背景、社会形势及制定意义等一系列方面都完全两样,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政策。笔者认为:
(1)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刑事立法、长达二十多年,虽然1997年刑法对刑事政策没有新的表述规定,但是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对原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基本理念还是有点相似。从实质上来讲,两项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对情节严重的一系列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办,而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或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宽大处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讲究宽与严的结合。
(2)并非同一概念,是带有时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远煌认为,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新发展。从逻辑结构及语境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惩办在前,宽大在后;惩办是基础,而宽大是惩办的必要调节或补充。而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宽是基础和前提,其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宽包含着应当和可以“宽恕”的绝大多数犯罪,尽量减少或减缓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
宽严相济政策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主要立足于宽,在宽的基础上也与严相济,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基础。故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代下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两个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
问题六:宽严相济是什么意思?对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怎么对待? 一、具体解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
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加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严格落实到位,对规定的可不予批捕、可一般不起诉的情形要认真审查,如符合条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规定的案情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及社会调查制亥等人性化制度。
(二)对未成年初犯一般犯罪:
1. 若未成年不满14周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即使成年后也不能追诉,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2. 若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3. 若已满16不满18周岁,则要完全负刑事责任,受相应的刑法处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量刑要考虑动机,目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改,个人成长经历等等要素,从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二、法条依据: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法制网是中央机关报官方网站,有法律问题上“法......>>
问题七:求济的意思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一、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三、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缓相对于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的轻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高低。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体犯罪态势相结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考虑的因素。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对于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四、为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当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问题八: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和基本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1]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来确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韩非子》有一句话“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适于事”。这就是说,法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司法者的仁慈;惩罚很重,也不是因为司法者的残暴,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决定的。所以治理犯罪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要适应事物本质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3]
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2、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关系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关系问题,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就是体现刑法中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理念,是一脉相承,而不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政策并不可同日而语,从制订背景、社会形势及制定意义等一系列方面都完全两样,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政策。笔者认为:
(1)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司法长达二十多年,虽然1997年刑法对刑事政策没有新的表述规定,但是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就是对原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基本理念还是有点相似。从实质上来讲,两项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对情节严重的一系列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办,而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或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宽大处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讲究宽与严的结合。
(2)并非同一概念,是带有时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远煌认为,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新发展。从逻辑结构及语境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惩办在前,宽大在后;惩办是基础,而宽大是惩办的必要调节或补充。而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宽是基础和前提,其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宽包含着应当和可以“宽恕”的绝大多数犯罪,尽量减少或减缓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
宽严相济政策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主要立足于宽,在宽的基础上也与严相济,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基础。故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是惩办与宽大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代下与时俱进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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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是指在执法和判决过程中,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思想是平衡公正与人道,避免过于严厉或过于宽容的刑罚,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效果。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和意义:
1、刑罚分度:宽严相济政策要求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水平。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而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或初犯者,可以考虑加以宽大处理,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2、人道关怀:宽严相济政策注重对犯罪分子的人道关怀,尊重人权和基本尊严。在确定刑罚执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被判刑人的个人情况、教育背景、家庭状况等因素,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措施,旨在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3、预防犯罪: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造成犯罪分子绝望和抵触心理,反而增加再犯率。而适度宽容的判决和刑罚,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再犯率。通过积极开展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可以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并适应社会规范,减少犯罪行为。
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范围
1、刑法执行:在刑法执行中,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对于不同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严重犯罪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而轻微犯罪或初犯者可能会获得宽大处理。
2、社区矫正与康复:宽严相济政策也在社区矫正和康复方面得到应用。社区矫正是指将犯罪分子从监狱转移到社区,让他们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康复。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在社区矫正中平衡惩罚和改造,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支持等措施,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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